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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吗?

时间:2021-05-13点击:
  梁先生:我父亲身体一直不好,年初又因突发疾病,被120接走急救。危在旦夕之际,我父亲在一名医生和三名护士的见证下,口述了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是否有效?医生和护士是否可以作为见证人?若我父亲抢救过来,这种形式的遗嘱是否继续有效?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该条款沿用了原《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保留了口头的遗嘱订立方式以及其适用的范围和情形。

  本案中,梁先生父亲当时需要急救、危在旦夕,确实是属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情形,依据上述情形而订立的口头遗嘱在当时是有效的。如果梁先生的父亲抢救无效,则该口头遗嘱就成为了梁先生父亲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分配意愿表示。上述条款同样表明,如果梁先生的父亲抢救过来了,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的,那么该口头遗嘱无效,其他合法形式的遗嘱将作为有效遗嘱。

  针对梁先生提出的见证人资格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除上述规定外的人员一般享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护士和医生如没有涉及上述情形的,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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