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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被盗,物业要不要赔偿?

时间:2021-05-13点击:
  曹先生:我将车辆停放在一处小区的停车场,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缴纳了20元的“场地占用费”。可当我取车时却发现,车子前后车牌被盗。于是我向物业公司索要补办车牌所需的费用,可物业公司却以其所收取的只是“场地占用费”,不是保管费为由,认为我和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我没有证据证明车牌是在小区里被盗的,因此拒绝赔偿。请问物业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物业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你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你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实质上就是一种寄存,作为接受寄存的物业公司的核心义务不仅要向你返还完整的车辆,而且必须向你提供停车位,如果没有停车位,合同目的便无法实现,你也就不可能将车辆停放在该处。因此,物业公司不能以收取的仅是“场地占用费”而否定彼此的保管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你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车牌被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物业公司向你收取了费用并允许你停放,意味着物业公司已经或者说可以推定其对车辆的外观完整性进行了验收,物业公司要想反驳车牌不是在小区被盗,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则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再一方面,物业公司难辞其咎。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向你收取“场地占用费”,表明双方之间的小车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也即意味着无论车牌出于什么原因、被什么人所盗,也无论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保管不善等过错,公司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俞为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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