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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入典,对你的房子有影响吗?

时间:2020-10-17点击:
  今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中,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并以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

  那么“居住权”是什么?对实际生活中又有什么影响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黄某与戴某二人均系再婚,黄某在与戴某再婚前购置了一套公寓房,因政策原因,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2年,黄某与戴某结婚,两人一直居住在黄某生前购置的公寓房中。后黄某于2019年因病亡故,亡故前黄某立下书面遗嘱,将该公寓房留给其子女,将一处自建房屋留给戴某。

  黄某亡故后不久,戴某就搬离了该公寓房,回其户籍地与其前夫所生儿子一起居住,并将该公寓房出租给他人,自己收取房租。黄某的子女依据黄某生前遗嘱要求戴某交还公寓房,并协助办理公寓房转户手续。

  戴某不予配合,遂引发纠纷。

  经过巡回智慧法庭调解员与法官联合调解,黄某的子女愿意补偿戴某约3万元,戴某交还公寓房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纠纷得以和谐化解。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条文可见,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住宅上设立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住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设立居住权能够让一些弱势的人居有定所、老有所养,这是为社会提供福利的一个重要方式。

  比如老人的子女中有残疾或缺陷,自理能力较差的,老人可以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设立居住权,将居住权设立给有残疾的孩子,以保障自己亡故后其能居有定所、老有所养。居住权设立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居住,一般情况下,拥有居住权的人只能自己居住,不得将房子出租。

  本案中的公寓房系黄某与戴某再婚前个人所购,属于其个人财产,从法律的角度看,其妻子戴某不享有任何权利,黄某可以立遗嘱将该公寓房留给任何人,现在黄某立遗嘱将该公寓房留给其子女,其子女有权要求戴某交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但在审判实践中,黄某亡故后,如果戴某一直居住在该公寓房内,出于公序良俗和善意考虑,可以让戴某一直居住下去,这是法律与情理的平衡。当然,该前提是当事人一直居住在争议的房屋中,且无其他可居住地。但本案中,涉案房屋已出租给他人,且当事人亦有其他稳定的居住地,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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