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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擅卖儿子房产 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0-10-24点击:
  本报讯 (通讯员 陈如伟 叶冰清)全款购买了房屋,却迟迟不能交付,遂诉至法院讨回公道。然而,房屋系父亲擅自决定出售,并未经过儿子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日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家住我县的叶某和丁某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于同年7月登记结婚。次年2月,儿子小叶出生。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08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叶由叶某抚养,以后村分财产均归儿子小叶所有。之后,叶某、丁某、小叶在村中以户为单位分配得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但房屋至今仍未有产权证。

  2019年7月,邻村的王某与叶某签订《套房买卖协议书》,叶某以20.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协议书上有叶某、小叶的签名,但均非本人所签,签名上的按印均为叶某所按。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约向叶某支付了购房款,但未能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而叶某拿到购房款出具收条后便消失了。今年4月,王某一纸诉状将叶某、小叶告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叶某、小叶继续履行《套房买卖协议书》,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小叶辩称,他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当时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时协议将涉案房屋处分给自己,父亲擅卖房屋这一行为并非为维护自己利益,该份协议无效。

  而王某反驳,自己认为该房屋自始至终系叶某所有,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对房屋买卖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离婚协议书相关约定是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情,作为善意第三人,离婚协议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

  然而,该份《套房买卖协议书》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叶某在出售房屋时并未取得合法代理权限,属无权代理行为,因此,本案《套房买卖协议书》对小叶并不发生效力,仅对叶某发生效力。

  由于本案所涉房屋并不属于叶某一人所有,现在小叶对叶某出卖案涉房屋的行为不予追认且不愿履行本案《套房买卖协议书》的情况下,王某要求叶某、小叶继续履行《套房买卖协议书》,将套房交付给王某的诉讼请求显然无法成立,故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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