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国内信息 >

22万购买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 咋回事?

时间:2023-03-24点击:

购买的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退还车位款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呢?

原告张某称,其在2018年以2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公司开发的车位,直到2021年仍未取得车位产权证书,遂与该公司沟通办证事宜,经多次交涉张某才得知自己按同地段产权车位价格所购买的却是人防车位,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张某认为人防车位不能买卖,该公司在销售时,故意隐瞒所售系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之事实,双方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某公司应当全额退还车位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张某诉至西安市碑林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车位使用权合同而非车位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车位由某公司投资建设,该公司依法享有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其与张某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张某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人民防空工程所涉资产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买卖、破坏、损害、侵占。目前,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地下车位,有相当一部分为人防车位,针对人防车位,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大多都不规范,不少合同直接涉及“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人防工程的开发、投入的,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人防车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对该车位使用、收益。但无论如何,均不得针对人防车位所有权进行买卖,如果签订的合同主要形式和内容,直指人防车位所有权的买卖,则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因此,法官提醒,在签订购买车位的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车位的权属性质、类型等约定条款,对合同中缺少关键信息的,应警惕并要求补充完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师凤


来源:-华商报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