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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厂中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时间:2019-09-20点击:
 

    厂房分层分间承租转移,同幢厂房分层合租、同层分割合租等“厂中厂”企业增多且动态变化,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今年3月,我市建立和完善了《“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下称《机制》),以“五个必须”“十个不准”的严格要求,进一步明确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主体责任和租赁条件。

 

  自去年10月我市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以“五个必须”“十个不准”为主要内容制订隐患排查表格,一企一档逐一登记,全市共排查“厂中厂”出租企业727家,承租企业2725家。百日整治期间,累计排查各类隐患3074处,责令限期整改2478家,暂时停产停业95家,搬迁企业33家,关停41家。今年以来,随着我市鞋业整治、全域改造等工作的深入推进,“厂中厂”企业隐患问题有了明显的反弹。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厂中厂”安全整治成果,《机制》明确了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五个必须”:出租方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一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和协调整个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承租方必须确定一人以上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建立隐患排查联合检查制度,承租方对承租区域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出租方对出租区域和公共区域、交叉区域等全部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总责;出租方必须召集承租方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全员应急演练,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厂区整体应急救援能力;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抓好所有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新招员工必须经过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才能上岗。

 

  《机制》还进一步明确了租赁条件,要求租赁厂房要严格执行“十个不准”:不准出租违法建筑的厂房;不准出租鉴定为C、D级危房的厂房;不准出租防火分隔不到位、防火间距不达标、安全出口设置不规范、安全设施未配齐、建筑结构承载力不达标的厂房;不准出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厂房;不准出租消防等级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厂房;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重污染、高耗能企业及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未经检验合格和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企业;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三合一”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风险的企业;不准在地下室、架空层办厂和存放油漆、胶水等危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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