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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动产归属问题 仅一纸协议不牢靠

时间:2020-10-22点击:
  王女士与陈先生原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生育一女,并共同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登记在两人名下。几个月前,王女士与陈先生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王女士抚养,这套商品房归王女士与女儿所有。

  协议离婚后,王女士与女儿一起生活,但最近前夫陈先生常常来找王女士,表示自己现在负债,债权人天天逼他还钱,自己无力偿还,已经走投无路,请求王女士将房屋卖了,一半的钱给他还债。

  对此,王女士很是愤怒。她觉得离婚时协议书上明确约定该房产归自己与女儿所有,是她们的财产,是母女俩后半生的依靠,而陈先生的债都是赌债,是填不完的无底洞。因此,王女士坚决不同意卖房子。但是,陈先生仍不死心,不依不饶,并威胁该房子上面现在还有他的名字,不同意卖的话,他就私下给处理了。事后,王女士才想到房屋到现在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现在要求陈先生配合过户肯定没有可能了。

  因害怕陈先生作出对房屋不利的行为,王女士将其起诉至我市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协助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9月9日,该案经法院调解,陈先生最终与王女士、女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经办法官表示,我国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房产的权属除了书面合同之外,还需要办理权属登记,很多时候仅仅作出书面的约定还不够,一定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样房子才真正到你手里。此外,如果遇到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也不用慌张,完全可以凭借书面协议来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如对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则可申请法院强制过户,法院可依职权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予以房产过户,以此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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